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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1、冷某与被告黄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案

时间:2023-04-14 16:43

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  顾倩律师承办

一、案件概况:

    黄某与冷某在××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黄某1、黄某2。黄某与黄某1出资购买了案涉房屋,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黄某;黄某于2008年2月27日立遗嘱,声明案涉房屋归黄某1所有;黄某于2008年6月去世。黄某1、冷某数次与黄某2协商办理房屋变更登记,黄某2均未应允,故委托我处诉至法院。

二、本案判决结果:

    确认黄某于2008年2月27日出具的遗嘱有效;确认无锡市锡山区某房屋50%份额归黄某1所有,50%份额归冷某所有。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黄某生前表示将涉案房屋属于黄某的份额由黄某1继承系黄某真实表示;

2.遗嘱上签名仅能代表知道黄某书写遗嘱的情况,冷某遗嘱的效力能否确认,存在争议。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涉案房屋系黄某、冷某夫妻共有财产,黄某于2008年2月27日立下遗嘱,距离黄某死亡日期相差不到四个月,黄某生前表示将涉案房屋属于黄某的份额由黄某1继承系黄某真实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遗嘱合法有效,但涉案房屋中属于冷某的份额不在遗嘱继承范围内。律师在仔细询问了黄某1、冷某与被告黄某2遗嘱继承纠纷的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确认黄某出具的遗嘱有效以及确认黄某1和冷某的遗嘱份额。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继承纠纷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法律规定有遗嘱的从遗嘱,案中黄某确有遗嘱留下;

2.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本案继承开始的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裁判;

3.遗嘱一般由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正的方式订立,有数份或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