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 顾倩律师承办
一、案件概况:
2011年1月10日,刘某1与孙某登记结婚。××××年婚生女刘某2出生。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口角,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
二、本案判决结果:
准予刘某1与被告孙某离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婚生女刘某2十八周岁时止,婚生女刘某2随被告孙某一起生活,原告刘某1每月承担婚生女刘某2抚养费1376元;刘某1与被告孙某共同财产房屋一处归原告刘某1所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刘某1给付被告孙某共同财产折价款280000元;刘某1与被告孙某共同存款145760.14元归被告孙某所有;刘某1与被告孙某共同债务52860元由原告刘某1负责偿还。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原告应承担婚生女抚养费的时间、数额;
2.原告应否给付被告经济补偿100000元。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刘某1要求与孙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孙某对此表示同意,双方对离婚、婚生女抚养权、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处理均已达成一致意见,该一致意见是双方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律师在仔细询问了刘某1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的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促使法院判令双方准予离婚。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离婚纠纷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