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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住房保障中心诉周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23-04-25 16:29

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  姜楠律师承办

一、案件概况:

2019年7月2日,XX市住房保障中心与周某之间就位连云港市XX商铺铺租赁事宜签订了《房屋租赁契约》。契约中约定:XX市住房保障中心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将上述房屋租赁给周某经营使用。周某应当于租期开始前支付租金至XX市住房保障中心账户,在租赁期限届满时,周某须将房屋恢复原状并及时交还给XX市住房保障中心。XX市住房保障中心依约将房屋交付周某使用,周某支付了2021年5月31日前的租金,而自2021年6月1日至今在无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仍然占有使用。XX市住房保障中心认为与周某之间租赁合同已期满,周某应当履行交还租赁房屋及支付租赁费用的义务。XX市住房保障中心在催告周某交还租赁房屋及相关费用无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

二、本案判决结果:

    被告周某向原告XX市住房保障中心腾退XX商铺,并按照每年54310‍元租金标准支付从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XX市住房保障中心与周某是否存在租赁关系;

2.周某主张减免租金无法律依据,存在争议。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XX市住房保障中心与周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契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律师在仔细询问了XX市住房保障中心与周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将周某占有使用XX商铺的费用要回。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房屋租赁合同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2.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