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 顾倩律师承办
一、案件概况:
某村村民委员会与张某1、张某2于2001年1月1日签订《承包荒田协议书》,约定某村村民委员提供给张某1、张某2石洼组小冲田一方16.96亩用于奶牛生产,承包年限从2001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费用按每年每亩60元计算。按照协议约定,若续包或转包,需经双方重新续订合同。2020年12月11日,某村村民委员会向张某1、张某2发出土地到期通知书,要求按协议约定清理让地,张某1、张某2收到通知后至今未按协议约定交还承包的土地。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某村村民委员会特提起诉讼。
二、本案判决结果:
原告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某1、张某2签订的《承包荒田协议书》于期间届满之日解除;被告张某1、张某2清除承租土地上属于被告张某1、张某2的种植物以及其搭建的所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将承租土地复垦后返还给原告某村村民委员会;被告张某1、张某2支付原告某村村民委员会土地占用费。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承包荒田协议书》是否已经解除的问题;
2.张某1、张某2是否应当清除种植物和建筑物,将案涉土地复垦后交还某村;
3.张某1、张某2是否应当给付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交还承包土地时止土地占用费。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承包荒田协议书》明确约定租期从2001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结束,且某村已于2020年12月11日向张某1、张某2送达了到期后不再续租的通知,合同期限届满,《承包荒田协议书》自然终止。律师在仔细询问了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某1、张某2租赁合同纠纷的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确认某村村民委员会与张某1、张某2签订的《承包荒田协议书》在期间届满解除同时张某1与张某2应支付相应的土地占用费。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租赁合同纠纷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2.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由债务是否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