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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被告A公司、周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2023-04-26 11:51

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  顾倩律师承办

一、案件概况:

根据李某与A公司签订的合同,A公司每月应按时向李某支付利息,但从2020年10月起,A公司分文未付;李某出借款项均系银行贷款,现无力偿还。A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成立,股东为周某、陈某,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周某认缴出资600万元,陈某认缴出资400万元,但该二人实际出资额均为0,李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二、本案判决结果:

原告李某与被告A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被告A公司应返还原告借款700000元;若被告A公司未按上述第二判项履行返还款项义务,则由被告周某、陈某分别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被告A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李某与A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2.周某与陈某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李某套取银行信用贷款以月利率5%的高利转贷给A公司,依照上述规定,李某与A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A公司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律师在仔细询问了李某与被告A公司、周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的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促使法院确认李某与A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且A公司应返还李某借款。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民间借贷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