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 顾倩律师承办
一、案件概况:
2022年11月16日,某海事法院对李某与顾某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书。李某与顾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顾某分两期向李某给付工资30000元:第一期于2022年12月16日给付20000元,第二期于2022年12月20日前给付28000元。至今,顾某仍未向李某支付第二期的工资款28000元。故李某诉至法院。
二、本案判决结果:
李某对顾某的28000元工资给付请求对A船具有船舶优先权。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李某是否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李某是否丧失案涉船舶的船舶优先权。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顾某是A船的船舶经营人,李某对顾某主张的24000元给付请求系在A船上工作产生的工资给付请求,故该工资给付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对A船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律师在仔细询问了李某与顾某船舶权属纠纷的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促使法院确认对A船具有船舶优先权。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船舶权属纠纷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船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给付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2.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船舶优先权,除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二)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三)船舶灭失。前款第(一)项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