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 顾倩律师承办
一、案件概况:
2016年8月1日,刘某与A公司的福州分公司签订《股东入股协议书》、与吴某签订《公司股权代持协议》。刘某以投资入股的形式借给吴某、A公司40万元,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刘某不承担亏损,只收取固定利息;刘某与吴某、A公司实质是民间借贷关系。刘某与吴某约定,借款利息按年利率15%计算,即每月5000元利息。吴某、彭某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方式向刘某支付2016年9月至2020年5月的利息225000元,2020年5月之后的利息吴某、A公司均未向刘某支付。刘某多次催收,吴某、A公司仍未支付利息及本金。刘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二、本案判决结果:
被告吴某、A公司、彭某向原告刘某清偿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刘某与吴某、彭某、A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
2.被告A公司与彭某是否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合同的性质和效力的确定应以当事人双方商定的权利义务,即以合同的具体条款规定为依据。本案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符合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律师在仔细询问了刘某与被告吴某、彭某、A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的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要回被告所欠刘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同时促使法院确定彭某与A公司确应承担连带责任。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民间借贷纠纷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彭某应对涉案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