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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银行诉仇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23-04-27 13:16

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  顾倩律师承办    

一、案件概况:

    A银行与仇某于2020年2月18日签订《白领通专用最高额借款合同标准条款》、《白领通专用最高额附属条款》,确定双方的借贷关系。2019年5月17日,A银行向仇某放款10万元,期限自2019年5月17日至2020年5月10日止,约定执行利率12%,逾期执行利率为18%,还本付息方式为:利随本清。2019年6月13日,A银行向仇某放款20万元,期限自2019年6月13日至2020年6月9日止,约定执行利率13%,逾期执行利率为19.5%,还本付息方式为:利随本清。上述借款已过清偿期,仇某未按约定还本付息。故A银行起诉至法院。

二、本案判决结果:

    被告仇某给付原告A银行借款本金299952.84元,利息、罚息、复利。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A银行与仇某签订的合同是否为真实意思表示;

2.A银行能否要求仇某还本付息。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A银行与仇某签订《白领通专用最高额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合法有效。律师在仔细询问了A银行与仇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将仇某所欠A银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等金额要回。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借款合同纠纷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当事人借款时未约定利息的可视为无息借款,但逾期利息仍可参照银行同类逾期还款利率计算;

2.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期内利率超过了四倍利率且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形下,法院如何在判决中确定合同期内利率及逾期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