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 顾倩律师承办
一、案件概况:
2020年5月25日,A银行与祝某签订《个人最高额信用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自2020年5月25日起至2022年5月24日止的期间和不超过人民币柒万元整的贷款限额内,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及借款条件和贷款人的经营状况,向借款人一次或分次发放贷款。截至2021年9月20日,祝某尚欠借款本金68492.38元,利息、罚息、复利计973.88元。
二、本案判决结果:
被告祝某向原告A银行给付借款本金68492.3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A银行与祝某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真实有效;
2.祝某具体的还款金额为多少。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案涉的《个人最高额信用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律师在仔细询问了A银行与祝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将祝某所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要回。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金融借款合同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2.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