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 顾倩律师承办
一、案件概况:
张某、杨某、A公司于2018年10月7日签订《认购协议书》1份,同时签订了1份补充协议,载明可以办理房屋产权证及房屋贷款,可以对房屋外立面改造装修,天然气开通入户,房屋的花园部分可以搭建地基和铁艺栏杆。后又签订《XX市存量房买卖合同》1份,载明房屋坐落XX市虹桥镇圩港路。房屋成交价为1380000元,张某与杨某已支付56万元,剩余82万元办理按揭贷款。2019年1月21日,张某与杨某应A公司的邀请前往苏州银行办理房屋贷款手续,后迟迟未有贷款下来。经查证,由于A公司未支付办理按揭贷款居间费导致张杨二人的贷款至今未落实到位。故张某与杨某诉至法院。
二、本案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张某与杨某提交的服务合同的相对方并非本案A公司,该证据不能证明张杨二人贷款无法落实与A公司有关,存在争议;
2.张某与杨某能否A公司支付违反“补充协议”的违约金。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A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向张杨二人交付房屋,且案涉房产已登记到二人名下,A公司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律师在仔细询问了张某、杨某与A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促使法院判令驳回原告二人的诉求。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合同纠纷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