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 顾倩律师承办
一、案件概况:
建行皇姑支行于2011年1月19日与郑某、朱某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4万元整,用于购买位于沈北新区房屋,借款期限15年,2011年2月11日建行皇姑支行向郑某与朱某发放贷款14万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2月11日起至2026年2月11日止,郑某与朱某将所购买的房产抵押给建行皇姑支行,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建行皇姑支行按约定发放贷款,但二人长期多次拖欠建行皇姑支行贷款,虽经建行皇姑支行多次催要,却拒不偿还债务;故诉至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本案判决结果:
解除原告建行皇姑支行与被告郑某、朱某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被告郑某、朱某偿还原告建行皇姑支行借款本金49893.85元、借款利息337.93元、罚息5.94元;原告建行皇姑支行对被告郑某、朱某用于抵押的房产即坐落于沈阳市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建行皇姑支行与郑某、朱某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
2.郑某与朱某之间是否存在连带清偿责任。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原告建行皇姑支行与被告郑某、朱某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和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应合法有效。律师在仔细询问了建行皇姑支行与郑某、朱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要回郑某与朱某欠建行皇姑支行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要回。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