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 顾倩律师承办
一、案件概况:
黄某与谢某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5月6日在XX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3年2月13日生育一子。2018年10月10日,谢某因犯XX罪、XX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现于监狱服刑。因谢某的犯罪行为,严重损害黄某及家庭成员的名誉,伤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婚姻家庭关系破裂,夫妻双方无法相互抚养照顾,夫妻感情已不存在。故此,黄某多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因各种理由被驳回;现黄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再次诉至法院。
二、本案判决结果:
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谢某离婚;原、被告共同财产(位于XX县房屋一栋以及树林)全部归谢某所有。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黄某与谢某感情是否已经破裂;
2.婚生子的抚养权、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如何分配。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本案被告谢某因犯XX罪、XX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2021年6月21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黄某的离婚诉讼请求,现已超过一年,被告谢某仍然在监狱服刑,双方感情没有得到改善,黄某坚持认为双方夫妻感情没有和好的可能,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律师在仔细询问了黄某与谢某离婚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促使法院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离婚纠纷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