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 顾倩律师承办
一、案件概况:
马某1与马某2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11月4日共同按揭购买昭阳区房屋,该房购房贷款从马某1名下银行卡偿还;2021年3月马某1与马某2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后法院审理查明判决离婚,且判决该房屋归马某2所有,由马某2补偿给马某1314342.54元;但该房屋的住房自2021年3月一2022年5月的按揭贷款一直由马某1偿还。马某1认为之后偿还的住房按揭贷款马某2应当返还给自己,现马某2拒不返还给马某1的行为侵害马某1财产权益,构成不当得利。马某1找马某2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提起诉讼。
二、本案判决结果:
被告马某2返还原告马某1为其垫付的2021年4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期间的银行贷款共计29548.38元。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马某2是否应偿还马某1垫付的银行贷款;
2.被告马某2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原告马某1与被告马某2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判决已经明确昭通市昭阳区房屋截止2021年3月尚有贷款未归还,双方各自承担一半的贷款,并且在将上述房屋判归马某2所有时,已经在马某2需要补偿马某1的款项中扣减了马某1需负担的一半贷款,并且在二审判项中已经明确“该房屋所涉剩余银行按揭贷款由马某1负责”,故应视为在离婚案件中已经对2021年3月之后的贷款作出处理,即由马某2负责偿还2021年3月之后的剩余贷款。律师在仔细询问了马某1诉被告马某2不当得利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促使法院判令马某2构成不当得利且需要偿还马某1垫付的部分银行贷款。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不当得利纠纷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2.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3.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4.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