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 顾倩律师承办
一、案件概况:
王某某与陈某是夫妻关系,王某是其儿子,王某某与陈某于2017年11月21日购买位于灌云县XX房屋一套,当时首付款135108元。因当时封某与王某无钱支付,由王某某与陈某帮交首付款135108元,该钱系为王某某与陈某的养老钱,于是王某书写借条一张。王某与封某因感情不和于2022年4月11日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于是王某某与陈某多次找封某与王某要求归还买房首付款135108元,但二人却推三阻四,拒不履行归还义务,现王某某与陈某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二、本案判决结果:
驳回王某某与陈某的诉讼请求。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首付款系为借款性质还是赠与性质;
2.赠与行为的对象及主体。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王某某与陈某认可王某出具的落款日期不是当时书写,而是补写,结合封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开庭笔录中王某陈述首付款是父母支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债务,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对支付首付款105108元是赠与还是借款未作约定。律师在仔细询问了王某某、陈某与封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促使法院判令驳回王某某与陈某的诉求。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民间借贷纠纷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