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 顾倩律师承办
一、案件概况:
2011年正月,李某1与鹿某1经人介绍后,于2011年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于2012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12年生育长女鹿某2,于2016年*月*日生育次女鹿某3。李某1与鹿某1婚前相识时间较短,联系较少,相互了解不充分,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和性格不合发生争吵,后双方于2018年9月15日争吵打架后分居至今。分居后鹿某1对李某1不管不问,夫妻矛盾没有任何缓和,双方已经无法再共同生活维系夫妻关系。为此,李某1曾先后于2020年4月1日和2020年12月3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虽然判决不准许离婚,但两次诉讼后李某1与鹿某1相互不联系,破裂的夫妻感情已经没有和好可能。因此,李某1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本案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1与被告鹿某1离婚;婚生女鹿某2、鹿某3由被告鹿某1抚养,原告李某1自2022年8月1日起按月支付鹿某2、鹿某3各自的抚养费500元,直至鹿某2、鹿某3分别年满18周岁时止;原告李某1给付被告鹿某1共同财产83000元。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婚生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
2.李某1与鹿某1的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划分。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虽然鹿某1在庭审中不同意离婚,但从李某1已三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及双方自2018年9月份一直分居生活的事实可以充分证实,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律师在仔细询问了李某1与鹿某1离婚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促使法院判令解除李某1与鹿某1离婚,婚生女由鹿某1抚养。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离婚纠纷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