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 顾倩律师承办
一、案件概况:
2013年2月16日,郭某、吴某登记结婚,2015年7月27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吴XX。现因郭某、吴某婚前缺少了解,婚后经常争吵,而且吴某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和义务。2022年1月郭某曾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二人离婚。现郭某、吴某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
二、本案判决结果:
准予原告郭某与被告吴某离婚;婚生女吴XX由原告郭某抚养,被告吴某每月月底前支付吴XX抚养费1300元至其十八周岁为止;被告吴某有探望吴XX的权利,原告郭某有协助的义务,被告吴某探望吴XX的方式、时间由原告郭某和被告吴某协商。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郭某与吴某感情是否已经破裂;
2.婚生女吴XX抚养权归属。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郭某两次起诉离婚,本次吴某也同意离婚,足以说明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律师在仔细询问了郭某与吴某离婚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促使法院判令解除二人婚姻关系且婚生女由郭某抚养。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离婚纠纷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