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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1与陈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时间:2023-05-11 15:46

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  顾倩律师承办

一、案件概况:

    陈某与孙某结婚后,育有陈某2和陈某1,陈某于2006年8月10日死亡,孙某于2020年12月11日死亡,陈某、孙某生前均未留有遗嘱。陈某、孙某二人生前留有房屋一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号;该房屋是二人购买的公房,父亲陈某去世后,陈某1与陈某2放弃遗产继承,后该房屋变更登记至孙某名下。孙某生前长期瘫痪在床,陈某1为照顾母亲不惜辞去工作,全心全意照顾老人长达六年,既尽了赡养母亲的法定义务,更弘扬了敬老孝老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但陈某2未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二人就遗产发生了争议,陈某1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二、本案判决结果:

    位于房山区*房屋由陈某2、陈某1共同继承,其中陈某2占百分之四十份额、陈某1占百分之六十份额;孙某名下的北京银行存款1555元、邮政储蓄银行存款10743.88元,由陈某2、陈某1共同继承,其中陈某2占百分之四十份额、陈某1占百分之六十份额,由陈某1返还陈某2应继承份额4919.5元;孙某的抚恤金由陈某2、陈某1按份共有,陈某2占百分之四十份额、陈某1占百分之六十份额,由陈某1返还陈某2应的抚恤金25077.6元;孙某的丧葬费5000元归陈某1所有。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孙某的遗产是按照何种继承方式继承;

2.陈某1是否可以多分得孙某的遗产。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各继承人均以不同的方式对被继承人尽了相应的赡养义务,但相比之下陈某1所尽赡养义务要多一些,在孙某去世前五年多的时间里,孙某处于生活不能自理时期,与孙某共同居住的陈某1在劳务方面付出的必然更多,在精神上给予孙某较多的陪伴和抚慰,故在分割上述遗产时,陈某1可以适当多分。律师在仔细询问了陈某1与陈某2法定继承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确认陈某1所尽赡养义务多一些,确应该多分得遗产份额。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继承纠纷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