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 顾倩律师承办
一、案件概况:
孙某、唐某1双方通过朋友介绍相识,于2005年9月20日在XX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X年生育一男孩,取名唐某2,由于婚前了解甚少,唐某1性格内向、冷漠,遇事双方意见不统一,经常发生冷战;孩子一直由孙某照顾及教育,唐某1未尽到父亲的责任,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于2020年2月份分居至今,双方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
二、案判决结果:
准予孙某与唐某1离婚;孙某与唐某1未成年男孩唐某2由唐某1直接抚养,未直接抚养子女期间,孙某自2023年3月份起每月28日之前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唐某2年满十八周岁;唐某1享有探望权。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孙某与唐某1感情是否已经破裂;
2.婚生子唐某2的抚养权归属问题;
3.孙某与唐某1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孙某与唐某1因感情不和已分居超过两年,并在多次起诉后均未改善夫妻关系,应准予离婚。律师在仔细询问了孙某与唐某1离婚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促使法院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离婚纠纷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