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 顾倩律师承办
一、案件概况:
赵xx和李xx系夫妻,双方育有一女赵某某(即曹某的母亲),育有一子即赵某。赵某某于2000年5月18日因意外去世。赵xx于2007年2月8日去世。25号房屋为赵xx、李xx夫妻共同财产。2007年3月26日,XXX公证处在被继承人赵xx与前妻所生女儿即陈某未到场也未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就将赵xx在该房屋中50%的产权份额进行公证由赵某继承,现该公证书已被撤销。故本案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曹某在公证书中放弃继承的声明无效且现曹某不承认该放弃声明。即使放弃声明有效,曹某也有权从李xx继承。公证书作出的前提是曹某不知道陈某的存在,但赵某知道陈某的存在,故曹某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做出的意思表示。且当时做出该意思表示的法律后果是三个继承人,放弃的部分由赵某继承,本质是一个赠与,当时曹某赠与给赵某的的基础是双方原本关系不错,也希望以后赵某照顾李xx。故曹某诉至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本案判决结果:
赵某支付陈某房屋折价款825000元。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曹某是否能继承赵xx在25号房屋内的份额;
2.陈某可否继承赵xx在25号房屋内的份额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陈某系赵xx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公证处亦已撤销25号房屋中属于赵xx的遗产份额由赵某继承的公证书,故陈某可作为赵xx的继承人继承其在25号房屋内的份额;赵某称陈某未尽赡养义务,应少分或不分遗产,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于法无据。律师在仔细询问了曹某、陈某与赵某继承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确认陈某可继承赵xx在25号房屋内享有50%的三分之一的份额。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继承纠纷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2.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