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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某1、单某2、单某3、单某4、单某5与郭某、骆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时间:2023-06-02 11:01

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  顾倩律师承办

一、案件概况:

    被继承人单某6系单某1、单某3、单某4和单某5的父亲,系单某2的爷爷,单某2父亲单某7早于单某6去世,代位继承单某6的遗产。2017年5月15日,单某6去世,没有遗嘱,单某6法定继承人有单某1、单某2、单某3、单某4、单某5与郭某、骆某,该房屋发生法定继承后到诉至法院,诉讼中因该房屋暂时没有不动产权证书导致未能实际分割。现该房屋已经取得不动产产权证书,请求法院依法分割,故单某1、单某2、单某3、单某4、单某5诉至法院。

二、本案判决结果:

    位于房山区某2镇某某村一区25号院15号楼1单元7层701号房屋由郭某继承所有;郭某给付单某1、单某4、单某3和单某5共计412346.37元、给付单某268724.39元、给付骆某68724.39元。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单某6遗产范围的确定;

2.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为多少。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单某6死亡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析出属于郭某的50%份额,剩余50%份额作为单某6的遗产应该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对于单某6死亡时,郭某名下的存款37039.09元,上述存款的50%属于单某6的遗产,亦发生法定继承。律师在仔细询问了单某1、单某2、单某3、单某4、单某5与郭某、骆某法定继承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认定单某1、单某4、单某3和单某5对701号房屋进行装修,在单某6晚年时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无论是物质上还是陪伴照顾上,故对于单某6的遗产,单某1、单某4、单某3和单某5可以多分。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继承纠纷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