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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与姚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时间:2023-06-02 11:02

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  顾倩律师承办

一、案件概况:

    2020年某日,姚某驾驶轿车在某道路行驶,遇到董某驾驶的某某电动二轮车,沿该路口由北向南行驶至此,两车相撞,造成董某受伤、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后,董某被120急救车送到xx人民医院急救且住院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姚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姚某所属的车辆在平安财险处投保了交强险,诉前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根据鉴定意见,已确定诉讼数额。故董某诉至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本案判决结果:

    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董某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7200元、误工费14375.67元、车辆损失235元;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董某营养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人身损害鉴定费2060元、车辆损失鉴定费500元、医疗费13123.86元。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姚某应否向董某承担赔偿义务;

2.某保险公司向董某赔偿的费用具体为那些。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事故车辆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董某的损失由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该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姚某予以赔偿。律师在仔细询问了董某与姚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确认董某的损失由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义务。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